小区楼道阳台归谁?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并非所有公共部位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例如小区楼道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应为楼道的公共区域而非楼梯或者平台。 同时,如果建筑物规划上有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如果发生自然损坏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费用或者恢复费用,但业主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损失责任。 对于您所提到的楼顶平台,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未出售或未交付部分的除外),而使用权则应归该栋楼房的所有业主共同享有且可以自由处分(利用平台进行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其中一部分人私自将楼顶平台出租给物业公司用于停放车辆,也属违法行为!因为对楼顶平台的使用权是归该楼栋中所有的业主享有的,并不是仅仅某几户业主的专有权,所以即使签订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建议各位业主还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为宜。 至于物业公司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顶楼上搭建棚房的行为同样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屋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否则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如果物业公司的违建行为造成了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情节恶劣的还可能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在此也要奉劝各位业主要及时制止物业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你说的应该是“封闭阳台”,而非“非封闭阳台”吧! (一)、关于 “房屋是否交付” 的判定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因此根据以上条款可知:
第一,在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之时就明确告知了买受人交房的时间节点及条件——即满足预售合同约定的“三书一证一表”(二),此时开发商就应该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
第二,出卖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对逾期交付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商品房无法按时交付的,可延期但需及时通知买受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三) (四) 关于公共部位是否属于“房屋交付义务”的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对于阳台的设计要求是,必须封闭,否则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但是,这里指的不是开放式的阳台。如果开放式的阳台有门的话,就不可能没有窗户或者玻璃窗;如果有窗户或玻璃窗就是开放式,那为什么不直接做进风道呢。所以,所谓的封闭式阳台就是指封闭式的,有门窗的阳台上房间。而开放式阳台就是没有门窗或是只有小部分门窗的阳台上房间。
2.4.2.8条:“阳台应能按下列方法之一开启、关闭:……a.平开窗扇能沿窗杆上下移动;……”据此,作为公共部分的阳台应该由建设方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供业主正常使用,而不是作为违建拆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