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围阳台算不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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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涉及房管局认定房产面积的相关问题; 其次,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包括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中寻找答案; 最后,本解答主要参考广东高院关于房屋买售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二、高院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对“商品房”的界定采用了“预售”与“现售”的二分法,即仅指期房。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中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的范围限定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销售商品房”的情形,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出售的建筑单元楼”不认定为商品房范畴。 三、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出卖人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则该商品房属于违法建筑,双方就此类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买卖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可能比这个还要复杂一些,因为存在很多“以租代售”的情况,也就是说,虽然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质却是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判断房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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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第6.4条2规定,阳台按结构划分应计算在房屋建筑面积内(包括外墙外扩)!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封闭,都应按照结构计入到房屋的建筑面积里面去,而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也无论是否是作为花园使用,只要是结构性的阳台,都需要统计进去;

至于如何衡量一个建筑是否为封闭式的,可以参照“封阳台”标准进行判断——即如果该阳台的门窗能够完全关闭或者其玻璃全部被遮盖,则认定为是封闭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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