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封阳台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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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明确一点,任何业主以非法侵占物业公共空间为理由,要求拆除已经存在的物,都是不合理的!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有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封闭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被告占用公共区域、封闭阳台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事实上,原告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占用公共区域、封闭阳台的事实。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我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是下列事项除外: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停车位、车库;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资金; (五)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情形。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一般情况,建筑区划以内的建筑物和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同时也有例外情况的出现。其中,建筑物的通风道作为“构筑物”,就属于例外情况之一。如果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设计规范,造成建筑物通风道等公共设施功能的丧失,那么其就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这类违约事件,受害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本文案例中,由于开发商建设的房屋存在通道被堵的问题,显然违反了相关设计规范,构成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受损害方的业主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打通已被堵塞的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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