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打扫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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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像屋顶、外墙、楼道等除了专属于个人的部分,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内部的道路和绿化带、停车位、会所和物业用房等。

既然共有部分包括楼道,那么业主对于楼道等公共区域当然可以进行管理,如确定打扫公共区域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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