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不让封阳台合法吗?
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原因如下: 《住宅设计规范》(GB50968-2014)7.3.3条明确规定了“外窗不得设置防护栏(网)”; 《住宅建筑规范》(GBJ94-86)第10.1.6条规定,除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外,其他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而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采用的住宅外立面结构都是砖混或混凝土结构,属于外墙,所以外墙上的门窗都属于乙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门窗必须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可见,小区不允许封阳台,是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在发生天灾人祸时,阳台作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逃生和救助功能,也是消防生命线的必经之道;在日常管理中,阳台也是物业服务重要的监管范围之一。国家有关部门对阳台的设计要求、材质要求、开启类型都有严格的规定,禁止私自改变原有设计。否则,一旦发生危险,业主将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与风险。
小区不允许封阳台是物业的规章制度,如果业对于该管理规约不接受,可以选择不接受,可以不购买该小区的房屋。
房屋交付使用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小区不允许封阳台是在业主购房前已经告知的,开发商与业已经协商一致,并且包括该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备案的,管理规约生效,业主在该小区内不可以封阳台。
二、在业主购房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而是在房屋交付使用以后,在该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问题上,物业单方面作出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该规定对小区内接受该管理规约的业主有约束力,这些业主在该小区内不可以封阳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也可以请求在一定条件下解除该管理规约,或者请求撤销该管理规约,也可以拒绝接受该管理规约,可以在该小区内封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