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是商业吗?
题主的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别墅”的定义是否准确,二是商业的性质如何界定。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关于“别墅”的定义。 我国的建筑规划用途分类中,没有“别墅”一类,只有低层、多层、高层等分类,分别对应的是以住宅为目的的建筑,而别墅类建筑,则属于独立的分类,在规划上属于单独讨论的情况。 关于别墅的定义,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认为,别墅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是指占地较大、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居住舒适度高、具备较强社会功能性的独立式住宅。(引自《现代汉语词典》)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别墅概念,是在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基于城市规划用途分类的一种主观定义。
因为城市规划用途分类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套标准,考虑到土地资源紧张、人口众多以及现在的住房制度等因素,这套分类体系并没有充分考虑高端生活的需求,也没有考虑景观环境的需求等等,因而这一定义并不符合所有人的期望。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现在新建的别墅大多以小区的形式出现,这与以前的独门独户式的别墅有所区别,这种改变使得别墅与普通住宅的差异逐渐淡化,如果仅从建筑外形来分辨,很多别墅区与高层住宅区确实难以区分。 这会导致一个问题,就是拥有独立产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别墅,与政府统征后提供给居民的宅基地之间的权利如何界分——这是新农村建设中非常棘手的难题之一,也是法律界和建筑学界正在探讨的问题。
综上,我们对于“别墅”这一概念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 当然,这个理解仍然是一种广义上的诠释。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第二个问题,商业性质的界定。 对于商业的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经营”和“盈利”两个关键词。
一、“经营"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物权法》第198条也规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转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经营”,就是指为他人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且这种活动应当是持续性地、经常性的。 以房地产为例,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并将之出售,这种行为就属于“经营”;同样,房地产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收取服务费,也属于“经营”行为。 但是,如果一套房子你住了十几年之后拿来卖,这个时候买得起的人就少了,你的这种行为就不是“经营”了,因为你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二、“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5条第4款规定,投资利润是对投资者投入资金的收益。它反映的是投资者希望利用其资金或财产获得超过正常利率水平以上的收入。 所以,所谓的“盈利”,就是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来说明上述定义,那就是这样: 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房屋的赠与、遗产继承等情况,房屋价值的变动是由于受赠人或继承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如支付了相应的税费)才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是房屋价值并没有增加,因此这笔费用就应该计入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获得的利润。 而一旦房屋得到了完全的“自由身”,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交易成本时,此时发生的任何交易都是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