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玻璃碎了物业换吗?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共用设施设备,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而并不是像楼上的网友所说的那样“只要物业合同里没有约定,就不该由物业负责”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找当地的房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也可以搜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对于业主共有的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而导致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是由该部分专有部分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要求造成损害的原因所在部位的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除非能够证实是他人故意为之,通常是不会由物业来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物业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那么物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一、关于房屋质量及保修期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16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并赔偿损失。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变更设计项目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您所提到的承重墙被改成玻璃墙的事情,建议您可以持相关证据去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咨询一下,如确系承重墙,开发商则属于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设计方案,其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购房者并不因此而享有退房的权利。
二、关于小区物业服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将配套设施的建设任务转让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为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物业企业已经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于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如何评判,这个就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了。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小区的物业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基本的安保服务,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业主是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相应费用的。 如果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物业又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建议您及时地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然后采取一定的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宜。希望我的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