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算不算阳台?
房屋面积测量中,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 阳台是供人休憩或瞭望、纳凉、自赏风景的地方。在现代建筑中通常指位于房屋外墙底部向室外开放的部分,供人们活动和晾晒衣物之用。
1956年颁布的《建筑规范》规定:“阳台是住宅与公共设施连结部分(如与公共楼梯联接),有围护结构、有底板(没有底板的挑台也称露台),高度不到该层楼面高度的三分之一,并且不能用于居住的房间”。
2001年3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阳台是这样定义的:由楼板、栏板等构件组成的悬空由地面竖直向上伸展的架空构件。
据此标准,建筑物外有顶盖、底板且有一定高度和围合空间的开放空间也应视为“凹阳台”。
由于此国家标准仅是对设计规范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它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
如果开发商销售时以封闭阳台形式进行宣传,并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所售房屋为封闭阳台房,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交付的房屋为开放式阳台,购房者也无权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索赔。
对于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应当计量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国家标准予以规范。
对此可参考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第六条明确规定:“阳台是指按照规定应计算全面积的建筑物凸廊(凸窗)、凹廊(凹窗)。”
而按照上述条款的定义来看,只要具有上下两道扶手的、能够作为出入通道的悬挑型构造空间,均应视作阳台。同时,根据该条款第四条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各套(单元)套内的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总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每户套内建筑面积所得之百分比即为公摊系数,再由各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乘以公摊系数所得之数值,即为各套(单元)应分摊的公用建筑 面积。”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全封闭还是半封闭阳台,都属于应该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