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属于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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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对阳台的命名是: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室内简单装修和家具配制活动。” 并没有指出阳台是否包含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范围内。 所以我认为,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不能以房管部门备案的住宅平面图来认定房屋是否存在阳台,而应该以房屋的实际状况为准——也就是说,即便房屋没有阳台,也是合理的。 因为装修装饰是附属于房屋的,是对房屋的外观、结构等所做的改变。 虽然建筑规划图纸上会有阳台设计,但开发商最终建设成什么样,是以施工图纸为准的;而施工图纸是会经过审图机构审核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只要不是违反强制性规定且经规划批准的建筑形态,都应该认可。

当然,如果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某套商品房的构造是参照房屋户型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房价已经包含了阳台的价值,就不能再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收的款项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房屋户型图是由开发商提供的,也就是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信息里明确了房屋存在阳台,因此产生纠纷的时候,开发商是不能以其不知晓房屋存在阳台为由进行抗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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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成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具有排他使用功能的空中花园等,应该认定为房屋的组成部分,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利。未封闭的阳台应该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一般情况下,独立的封闭式阳台,在产权登记上已经明确记载为专有部分的,该阳台的所有权即属于各个购房者。而公摊面积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其所有权应有全体业主共有。未封闭阳台一般认为是附属于各个业主专有部分,因此亦应划归各个业主所有。如果阳台建成时是未封闭的,房产开发商也不能要求分回。

因此,如果阳台在最初买房时的建筑面积中已经计算过了,那么不管是封闭还是非封闭的,都属于购房者自己所有。如果建筑面积中不包括阳台的,那么得看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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