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别墅也限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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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基础

1月3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定价进行了指导,并对各相关主体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该“通知”要求,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原则上按房屋建筑成本加成本利润确定;对2021年4月17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建设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根据房价评估结果确定,评估时限为备案时点往前推算至少三个月。

《通知》还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购房资格核验力度、严格销售现场监督等。

二、内容解读 从基础法律层面来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必须遵循“批地→拿地→建房→售房”这一流程,而上述政策出台的基础正是基于商品房现售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引发的房价无序上涨等问题。

从政府监管角度而言,对于新房市场的管控,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是交易过程中(合同签订和产权转移登记)。本次相关政策主要是针对商品房现售行为,即已经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的价格确定以及公示方式。

《通知》中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备案原则,具体包括: 1.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的项目,其预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房屋建筑成本+利润”的原则核定,其中,房屋建筑成本由土地出让价格、开发建设成本构成;利润率标准拟定为6%-8%左右。

2.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增加土地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明确备案原则的基础上,《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提出了禁止性行为。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捏造或者散布房价下跌等信息,或者以质疑涨价理由、煽动情绪等方式制造恐慌,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变相抬高房价;不得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贷)等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收费服务;不得限定购房者购买房源数量,限制客户选择空间。

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构价格、炒作概念、虚假承诺等方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得协助、诱导购买人虚假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帮助购房者伪造证据、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指使、怂恿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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